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梅)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7月上旬,殷×文在零陵城区贴了两次为电信诈骗活动引流的小卡片,每次贴了200张;7月28日晚上及29日凌晨在冷水滩区×××××等地沿路车子的主驾驶室后视镜上贴了400张。殷×文涉嫌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小卡片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殷**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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