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104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0时40分左右,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城东村八组孔×林的父亲孔×祥去世办白喜事的过程中,彭×违反《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规定,在城区禁燃范围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7月29日,彭×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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