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206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
  现查明:2025年6月至今,违法行为人李XX明知出售他人电话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通过网络平台将违法行为人彭X(已处罚)发展为买卖电话卡的下线。分别于2025年6月13日、6月20日,先后两次安排彭X前往指定的地点办理十三张电话卡,以1087元的价格出售给诈骗分子实施诈骗,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82元。其中号码为“19572939042” 的电话卡被诈骗分子用来注册“美洽客服”诈骗APP,导致家住长沙市雨花区万博汇名邸X栋1701房的被害人袁XX被诈骗人民币250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身份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82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