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76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勇在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国庆北路XX新村7栋一楼楼梯间,盗窃一组电动车电瓶,该电动车电瓶由被害人黄X兵于2022年花费4400元购买。经查,曹X勇于2025年6月因盗窃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曹**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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