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457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北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4时许,郭**为图财,在隆回县花门街道西城首府小区地下停车场9栋电梯出口处,将阳××的蓝色豪爵牌男式摩托车及王×的黄色女士电动车偷走并售卖,郭**非法获利72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监控视频、户籍证明、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郭**六个月内曾受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