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761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现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
现查明:2025年06月中旬,违法人员黄××在一微信群里收到陌生人发的“国家慈善协会”APP的下载链接,并在群里称每天打卡可获得20元钱的奖金。黄××下载“国家慈善协会”APP并注册了账号。登录之后有一个名叫“张建伟”的人联系黄××,之后一段时间黄××在平台打卡后会将截图跟微信收款码发给“张建伟”,每天都会收到20元钱的奖金,6月底,“张建伟”联系黄××让其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过账,黄××为继续在平台打卡赚钱并答应了“张建伟”为其提供了一张中国光大银行卡。2025年7月8日黄××收到孟××(卡号621756650001328203232)99998元钱的转账,在这期间黄××通过“国家慈善协会”APP打卡获利540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肆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4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肆拾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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