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千)不决字[2025]第0085号
违法行为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千家*******,现住:湖南省江永县千家*******。
现查明2025年3月7日,唐**在湖南省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XXX村二组自家自建房旁使用竹杠推开唐XX家的摄像头。经调查,唐**故意损毁财物违法事实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唐**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鉴定文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