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南)决字[2025]第131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06月中旬,违法行为人杨**在朋友罗×的带领下,在××市×××广场附近一居民楼中,与罗×的朋友外号“×哥”和外号“×子”的人,一起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哥”和“×子”罗文轮流吸食毒品冰毒,最后杨**也吸食了毒品冰毒,共吸食毒品5-6口。尿检结果呈阴性,经××市市左安嘉威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毛发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1.杨**的询问笔录。
2.尿检照片
3.衡阳市市左安嘉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4.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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