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762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川岛*******,现住广东省台山市川岛*******。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0时, 违法行为人周XX、其母李XX与违法行为人李YY麻将馆经营一事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XX下麻将馆发生纠纷,随后李XX携其女周XX与李YY以及其女王XX发生言语冲突,周XX、李XX、李YY三人因此产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周XX与李YY扭打在一起,李XX用牙齿咬伤李YY左臂,李YY用牙齿咬伤周XX左臂,且周XX的右臂被李YY携带的螺丝刀刺伤。此次肢体冲突导致周XX双臂受伤,李YY双臂、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笔录以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以及照片、现
场检查笔录以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周**其母李小兰与李小菊系麻将馆合伙人,双方因麻将馆经济纠纷一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符合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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