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象)决字[2025]第0583号
被处罚人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象市*******,现住湖南省慈利县象市*******。
现查明:2025年4月8日,高××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借的情形下,仍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218055×××××××26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借给一个自称“扶贫办主任李国强”的人,在2025年4月8日当天,高××的卡号为62218055×××××××26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进账资金3万元,高××取现3万元钱并全部转汇给这个自称“扶贫办主任李国强”所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自称“扶贫办主任李国强”的人承诺此次收转3万元系考验扶贫资格的验证资金,通过考验后可在36个工作日内获得286万元的扶贫资金的获利,至今高××未得到此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银行交易记录、公安部下发线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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