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桥)决字[2025]第0926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桥头乡*******,现住湖南省道县桥头乡*******。
  现查明:2025年02月07日16时许,眭×玉在湖南省道县桥头镇磨枧路口上的班车上将手机遗失在车上,手机微信内8322元钱被转走。经办案民警调查后,眭×玉的手机被何×恒捡走拿回家,并在家里要求其孙何×维查看该手机微信是否有钱,何×维查看该手机微信有钱后,立马试出眭×玉微信转账支付密码,并分两次将该微信账号里的8322元钱转入自己微信内,后在其爷爷何×恒要求下转了4000元给何×恒银行收款码内,其余部分钱自己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视频资料、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因何**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何**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