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樟)不决字[2025]第0055号

  违法行为人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樟树*******,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樟树*******。
  现查明2025年1月5日14时许,在湘阴县樟树镇白羊村二组,危*与周应国因地基纠纷发生口角,危*持干泥巴砸向周应国,后周应国持锯树所用的板割砍在了危*背部,致危*背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报告等证据证实。
  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