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南坪)决字[2025]第0884号
被处罚人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7时47分许,违法行为人候XX在常德市武陵区万达广场地下一层停车场开车寻找车位时找到一处空车位准备倒车将车停进车位时,被后来的何XX驾驶轿车抢先停在该空停车位,候XX认为是何XX强占了自己的停车位,就下车跑到何XX的主驾驶位置,与对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候XX主动拉扯何XX想要其下车跟他理论,在拉扯时导致何兴宇左手手臂被划伤。经鉴定何XX受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候**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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