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洪)决字[2025]第0923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干驿*******,现住湖南省道县长征路*******。
  现查明:周**于2005年在湖南省道县洪塘营瑶族乡洪塘营村办理了一张名为周爱先的虚假户籍(虚假户籍信息:周爱先,女,瑶族,身份证号码:432923196609074767,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洪塘营瑶族乡洪塘营村2组),并使用虚假户籍办理了身份证和使用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社保卡等证件,且一直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