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祥)决字[2025]第0925号
被处罚人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界炮*******,现住广东省遂溪县界炮*******。
现查明:卢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广东省xx县xx镇xx村xx号)1996年从广东嫁到道县祥霖铺镇xx村并使用自己的一代身份证卢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广东省xx县xx镇xx村xx号)与陈xx领取了结婚证,1997年卢xx使用自己的一代身份证在道县以陈xx妻子身份补录了户口,2006年11月14日卢**以该身份骗领了一张居民身份证件(姓名卢xx,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湖南省道县祥霖铺镇xx村1组)。2006年至2025年期间,卢xx使用卢xx二代身份证办理了养老金、医疗保险、银行贷款、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等服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错误图像信息标识表、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卢**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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