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老)决字[2025]第111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老粮*******,现住湖南省宁乡市老粮*******。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22日、23日、24日,张XX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把位于宁乡市老粮仓镇双藕村自己的房屋提供给周XX、李XX、蒋XX三人开设赌场,每天获利120元,共计获利48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周XX、李XX、蒋XX等人的陈述,张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