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黄)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现住永兴县樟树镇湖塘*******。
  现查明:邓x挺因心烦,于2025年07月29日的前两天联系到李x想要购买含有毒品的电子烟弹,经李x确认后邓x挺与李x在永兴县教师新区进行毒品交易,邓x挺以300元的价格向李x购买了一个白色的含有毒品电子烟烟弹,购买后邓x挺在永兴县便江街道龙山国际3栋1204室内吸食了这个白色的含有毒品的电子烟烟弹,且经永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对邓x挺的尿液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 阳性、依托咪酯 阳性。
  以上事实有1.邓x挺询问笔录; 2.邓x挺现场检测报告; 3.邓x挺前科情况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