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灰)决字[2025]第111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白马*******。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晚,张X与喻X在宁乡市白马桥街道XX广场地下车库喻X的湘AXXXXX越野车上,采用锡箔纸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的混合物,6月6日下午,张X驾驶车牌为湘AXXXXX的黑色大众小车从白马桥街道XXX小区地下车库离开到XXX周边商场购物后,驾车返回车库。2025年7月24日晚,张X在上线X哥(在逃)手中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后回到宁乡市白马桥街道XXX小区XX栋X单元XXX房自己家中,在自己家中卧室采用锡箔纸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麻古的混合物。2025年7月28日,张X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报告、送达告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微信提取证据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吸毒检测资质证书,辨认笔录,喻X的询问笔录,张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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