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莲)决字[2025]第1525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凌晨1时时许,违法行为人段X军伙同蒋X两人驾驶的一台已拆卸牌照的黑色东风牌越野车(车牌:湘 HUXXXX2)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云盖村城建地坝水湾组附近,用事先准备掺和麻药的鸡翅药狗,先后盗得受害人周某某和石某某的土狗各一只,价值700余元。2025年7月29日,违法行为人段X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视频侦查报告、扣押的药狗工具、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段**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