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25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火车*******。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周X其在其经营的涟源市火车站迎爱宾馆与房客贺X文因为客房水龙头未关一事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漫骂,贺X文骂了周X其的娘,周X其就打了贺X文的脸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周X其的陈述和辩解、伤情照片、病例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