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97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白溪镇张刘村四组,现住长沙县黄花镇蓝思*******。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14时许,违法嫌疑人刘××窜至长沙县黄花镇××四期11厂门口员工随身物品存放柜内,已图财为目的盗窃员工随身物品存放柜棕色手提包内现金750元,后将盗窃现金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刘××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受害人报警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