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52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宾街道梁峰村白*******,现住南宾街道梁峰村白*******。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X为图财,在2025年7月28日14时左右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XXXX小区B区8栋6号烟酒店乘店老板不备,将一瓶2016年份的53度的500毫升的飞天茅台酒,一瓶2021年份的53度的500毫升的飞天茅台酒(无购买凭证)以手拿的方式,将两瓶酒装藏进自己随身携带的浅色布袋子内后逃离现场,后于2025年7月28日17时许将偷来的2瓶酒销赃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的XXXXX名酒黄金珠宝回收店,共获赃款2600元。所得赃款除被挥霍100元外,剩余2500元被追回。2025年7月29日,违法行为人杨X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陈述、转账记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作案视频截图、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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