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97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王XX以图财为目的,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解放西路福达银座附近,将自己名下的平安银行账户(卡号:6230580000443454710,开户行:平安银行长沙星沙支行)出借给他人使用,以手机线上操作的方式接收违法犯罪资金,王XX名下的平安银行账户在出借期间共计汇入非法资金30000元,涉案资金30000元,涉案1起。
以上事实有王××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受害人材料、银行卡流水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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