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883号

  被处罚人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8时许,高×与朱××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大境华庭对面草坪上摆摊,双方因为摆摊位置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朱××去掀高×家摆好的桌椅,高×上前将朱××推翻在地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