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林)决字[2025]第0216号
被处罚人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现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下午,张×喝了酒在其林城镇东××手机店守店时,张×路过其店门口,张×叫张×进手机店内玩,两人在闲谈时,讲到一个外号叫“××”的男子,张×讲了一句“××说张×是他徒弟”的话后,张×拿起张×的手机,通过张×手机内的微信好友辱骂粟××,并叫粟××来找张×。当日16时许,粟××与杨×找到张×,粟××上前用随身携带的辣椒水喷向张×脸部,张×立即捂住眼睛,粟××见状便与杨×离开了现场。后面张×打电话报警。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被侵害人张×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粟××的陈述和申辩;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意见书;6、归案经过;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粟**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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