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江)决字[2025]第101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静河*******。
  现查明:2025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4、5时许,刘XX伙同廖XX(未到案)在湘阴县文星镇太傅路XX公寓X楼一房间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当日下午5时许,刘XX又伙同廖XX在湘阴县文星镇东湖路XX网吧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X毛发样本呈替來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毛发检测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