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31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杨X辉陈述自2025年7月23日开始吸食毒品冰毒,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7月23日在水东江的东XX苑5栋1单元1XX9房内,与谭X、“X衩”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经具有鉴定资质的衡阳市XX嘉威司法鉴定所鉴定杨X辉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衡阳市左安嘉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