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522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翻江*******,现住湖南省湘乡市翻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X天曾因盗窃多次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2025年7月26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肖X天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咸嘉湖西路XXX味饭店,采取用黑色短袖衣服套住头部伪装后徒手将饭店大门拉开缝隙后从缝隙中钻入店内,在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盗窃10包硬盒和天下香烟和11元现金,并将收银台桌子上1台黑色VIVO手机盗走。盗窃所得的香烟被违法行为人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一空。2025年7月29日,违法行为人肖X天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