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东)决字[2025]第045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5年4月30日下午18时许,张×林和朱×军两人在衡阳县西渡镇农×示范园门口因为公交车接客的事情发生争吵,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后张×林和朱×军在推搡过程中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头面部,后双方从公交车附近一直打至人行道上,张×林与朱×军被另外三名公交车司机拉开,但张×林被劝架的其他司机拉开后挣脱出来,又对朱×军实施了殴打行为,双方的伤势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