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张)决字[2025]第1966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4年09月30日,郑××在明知秦××(已行政拘留)的车辆非危爆车辆并无押运员(安全员),且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秦××驾驶牌照为豫××××××的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厢长为4.2米,普货车辆)从位于湖南省××市××镇××烟花公司仓库装载了烟花成品421件,准备从××市××镇上高速准备运至××省,途径××市××高速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现场查获。2025年7月29日郑××因非法运输烟花被我局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郑××、秦××的陈述和申辩;2、现场查获照片;3、线索移交函;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6、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