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644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杨林*******,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杨林*******。
  现查明:2025年6月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违法行为人刘XX在洞口县石江镇一处民房内以“大吃小”的方式参与赌博,其每次下注两百元至一千元不等,刘**共输了一万一千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梅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