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梳)决字[2025]第0349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零陵区黄古山东路*******。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4时,杨**、廖永革等人在零陵区梳子铺乡板栗坝村林地中通过“转豪子”的形式参与赌博,由庄家组织转硬币,参赌人员下注,每次下注50至100元不等,杨**下注一次100元,廖永革下注两次100元,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工商银行驻零陵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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