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虞)决字[2025]第1040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山枣*******,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10时,违法行为人易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谋取利益,驾驶摩托车窜至湘乡市虞唐镇XX村10组王X家中,其见无人在家,盗窃王X放置家中客厅灰色塑料箱子内的黄鳝,重量约0.45千克,后易XX将该黄鳝卖给他人,获利约63元。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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