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高)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库宗*******,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库宗*******。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郑X国骑单车携带编织袋到衡阳县XX捡废品,在XX隔壁的一个未投入使用的厂房将厂房内一制式铁铸件放入编织袋内,被受害人苏X当场发现并制止,后经教育及警告离开。2025年7月29日晚17时许,郑X国骑单车携带编织袋等又到上次拾取铁铸件厂房门口,其发现门口内放了一块铁块,其趁无人看护,便将该铁块捡起放在袋子内准备带出变卖,离开之时,被受害人苏X发现并制止。另查明,该铁块为铁质材料,系钟表生产设备的机械设备零部件,价值约12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郑**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