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六)决字[2025]第125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安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
  现查明:2025年7月,刘**在伙计朋友康成龙处购买手机设备,从伙计肖承涛处转借电话卡,刘**明知架设GOIP设备可能会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仍然架设GOIP设备以催收类活动帮助为电信网络诈骗引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