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长)决字[2025]第017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台源*******,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台源*******。
现查明:2024年10月13日2时许,裘X在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解放大道XXXXKTV VXX包厢娱乐时因向他人敬酒的事与吴剑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胡X用拳头对受害人吴X的头部进行击打。
以上事实有1、本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伤情鉴定报告书;7、抓获经过;8、前科材料;9、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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