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召市*******,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召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0时许,田x权组织张x发、彭x、彭x艳等人在xx县xx街道xx茶楼以“摇碗碗”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安排张x保负责摇碗碗、梁x刚负责抽水、张x炀与李x凡负责望风。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2、户籍资料;3、到案经过;4、违法行为人陈述及辩解;5、治安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田**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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