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957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新世*******。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16时许,违法人卢xx为图财,在明知为他人提供电话卡打诈骗电话是违法的前提下,依然将自己的名下电话号码为:156xxxxxxxx的电话卡以每次200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使用,现查明:他人利用卢xx名下156xxxxxxxx的电话卡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的一间宾馆内于2025年07月27日16时至17时期间,一共给18名受害者打去诈骗电话,未有人员受骗,卢xx事后获得了200元现金报酬。
  以上事实有卢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照片、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卢**罚款捌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