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72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下午,违法行为陈**因经济拮据,乘骑自己的黑色摩托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楚天路19号附近,用脚将门卫室的大门踹开,用剪刀将墙上安装的空调挂机以及房外的空调外机卸下,装载至其电动车内离开,违法行为人人陈**行驶至岳塘区向阳农场附近一家无名废品店,将盗窃来的空调以5.5元一斤的价格卖给了废品店的老板,陈**获得违法所得33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