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95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魏家*******,现住邵东市宋家塘街道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中午,受害人杨××与阮成在微信上发生口角争执,并互相对骂挑衅。2025年07月27日03时许,阮成联系张**帮他找到杨××,张**将杨××的相片发给张旭后,张旭通过朋友知道了杨××的住处。阮成便纠集张**、何×、唐××、张旭等人在邵东市区邦盛凤凰城御都小区杨××朋友家中,将杨××强制带出来,杨××被带上一辆黑色的特斯拉,阮成等人将杨××带至邵东城区金泉华府附近路段。杨××下车后被何×、唐××等人要求下跪并殴打、喷辣椒水,后因听到警车响声才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受害人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张旭、张**、阮成交待材料、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