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江东*******,现住湖南省衡山县江东*******。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陈**伙同“豆芽”(未到案)、李宏俊(未到案)等三人在茶陵县城闲逛,因身上没有钱,因此三人商量去体委盗窃商店内财物。由陈**翻越围墙从体委商店门口上方的孔洞进入后,将窗户打开,随后“豆芽”(未到案)、李宏俊(未到案)从窗户翻越进入,三人一起盗窃现金700元以及槟榔和香烟,盗窃总价值达11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受害人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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