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荷)决字[2025]第071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现住湖南湘潭县十里风*******。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刘**在路过金阳水果市场附近时发现位于芙蓉大道上金阳水果市场和荷仙中诊所中间的一座天桥下停放了一辆蓝色的立马牌电动摩托车,因近期资金困难,刘**遂萌生了盗窃该辆电动摩托车来快速获利的想法,于是在株易路口的某商店中购买了一把螺丝刀,并带着螺丝刀回到天桥下。刘**发现电动摩托车的钥匙遗留车头储物箱中,于是直接使用钥匙将车辆盗走。当天,刘**将该盗得的电动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前女朋友沈惠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九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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