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3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石牛*******,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石牛*******。
现查明:2025年5月份,李**、黄吉良、“波哥”、肖仕强四人在娄底共同购买了三千元冰毒毒品后开车前往双峰县界内娄双大道旁的空地里,在黄吉良驾驶的黑色本田越野车(车牌号:湘A20GB8)四人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2025年6月份上旬违法行为人李**和黄思远在双峰县城南有恒桥旁,违法行为人李**联系黄吉良从黄吉良手中购买了一千元冰毒毒品,后李**和黄思远开车前往双峰县永丰镇燕霄水库旁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经对李**的毛发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
李**吸食毒品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无吸毒前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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