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60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召市*******,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召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0时许,张x保、彭x艳、张x发、彭x等人在龙山县xx街道xx茶楼三楼房间内以“摇碗碗”的形式进行赌博,单注100元起,且张x保在赌场内负责“摇碗碗”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2、户籍资料;3、到案经过;4、违法行为人陈述及辩解;5、治安检查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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