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城)决字[2025]第1520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阳*******,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05时许,在平江县汉昌街道xx学校初中部对面萍萍小吃店,戴xx因生活琐事和王xx发生纠纷,后戴**对王xx进行殴打,致使王x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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