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三)决字[2025]第1519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08时许,在平江县天岳街道xxx村村委会,钟xx因土地征收问题和村干部陈xx发生纠纷并对陈xx进行了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钟**因已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钟**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