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獭)决字[2025]第081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7月21日,违法行为人王×军先后两次利用工作便利,在醴陵市日景矿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含金矿料。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王×军主动来我局投案自首,并上交盗窃所得含金矿物8.84kg.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来我局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上交涉案赃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