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灶)决字[2025]第130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导子*******,现住耒阳市灶市街10*******。
  现查明:2025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日子不详)凌晨4、5点钟的样子,何顺胜窜至灶市街道办事处XXXX小区(二期)门口,偷走一辆电动车(车主不详)。事后,何顺胜将电动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107国道XXX居委会路段开废品店的王**;7月19日凌晨4时许,何顺胜窜至灶市街道办事处XXX大酒店,将受害人XXX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并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7月28日凌晨3时许,何顺胜窜至XXXX派出所旁,将受害人XX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并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王**又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一名上门收废品的男子(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目前,何顺胜盗窃的3辆电动车均未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受害人XXX的询问笔录、受害人XX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何顺胜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屏和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份因收购赃物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行为人王**已满七十周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