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灶)决字[2025]第1306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哲桥*******,现住无
现查明:2025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日子不详)凌晨4、5点钟的样子,违法行为人何**窜至灶市街道办事处XXXX小区(二期)门口,偷走一辆电动车(车主不详)。事后,何**将电动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在107国道铁路园居委会路段开废品店的王勋恒;7月19日凌晨4时许,何**窜至灶市街道办事处XXX大酒店,将受害人XXX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并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勋恒;7月28日凌晨3时许,何**窜至XXXX派出所旁,将受害人XX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并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勋恒,王勋恒又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一名上门收废品的男子(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目前,何**盗窃的3辆电动车均未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受害人贺×杨的询问笔录、受害人李×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王勋恒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屏以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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