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96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黄××自2024年年底开始,多次接受他人订单,在浏阳市大瑶镇李畋村自己家中,通过打泥底、栽引线的方式非法生产烟花半成品。2025年7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大瑶镇打非办工作人员摸排时发现,在黄××家中查获大量烟花半成品(带引线内筒2.2#3158饼;开门红带引线内筒1952饼;礼花带引线内筒288饼),后大瑶镇政府将黄××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1、黄××的陈述与申辩;2、移交涵;3、证人询问笔录;4、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6、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9日